(2017)渝0104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100号原告:邓某甲,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某乙,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某丙,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