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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军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李军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56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01号大万源写字楼10层。负责人:李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军伟,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后李营村村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华,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新华北街4号院2单元5楼西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3层2301-2308号。负责人:李云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妮,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87号员工宿舍。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军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秀凤人民陪审员  张拉拉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