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传义与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义,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47号原告:何传义,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星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0155XE。法定代表人:刘琴,执行董事。原告何传义与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何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传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传义负担。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