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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传义与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义,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47号原告:何传义,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星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0155XE。法定代表人:刘琴,执行董事。原告何传义与被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何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传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传义负担。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