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郎立君与邹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立君,邹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610号原告:郎立君,男,满族,1970年2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宇,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君与邹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郎立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郎立君负担。审判长 全 杰审判员 于 婷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