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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喜学与宋龙祥、陈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学,宋龙祥,陈艳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54号原告:朱喜学,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龙祥,男,其它自然信息不详。被告:陈艳玲,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喜学诉被告宋龙祥、陈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喜学以其与被告宋龙祥、陈艳玲已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龙祥、陈艳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学撤回对被告宋龙祥、陈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喜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