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淑静与索素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静,索素君,路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867号原告:周淑静,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索素君,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青,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路德生,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周淑静与被告索素君、第三人路德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周淑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淑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周淑静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