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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胡春玲、原审被告王成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娟,胡春玲,王成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娟,女,1970年7月2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霞,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玲,女,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成全,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上诉人王淑娟因与被上诉人胡春玲、原审被告王成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淑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