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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邦军、吴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邦军,吴永成,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吴邦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吴永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白斌,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吴邦军与被执行人吴永成、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成、白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邦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