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瑞青与张金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青,张金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56号原告:刘瑞青,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金周,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刘瑞青与张金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瑞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瑞���负担。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