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昌黎县朱各庄镇吃得好粉丝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昌黎县朱各庄镇吃得好粉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22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昌黎县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40182964-5。法定代表人李新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昌黎县朱各庄镇吃得好粉丝厂,住所地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22600240228。法定代表人祖敬仁,厂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昌黎县朱各庄镇吃得好粉丝厂环境保护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杨红梅审 判 员 李桤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