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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纵瑞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瑞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纵瑞猛,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濉溪溪河酒厂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纵瑞猛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5月12日、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纵瑞猛及其辩护人马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夏天,被告人纵瑞猛先后三次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小区12栋308室,以钥匙开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的家门打开,入室盗走一件“古色”黑色开叉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1118元)、一件“古色”豹纹小衫(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956元)、一件“古色”花色短袖连衣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1361元)、一件“古色”黑色连衣长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2280元)及胸罩、内裤等物品。2016年夏天,被告人纵瑞猛先后两次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小区12栋308室,以钥匙开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的家门打开,入室盗走一件“名典屋”黄色连衣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315元)及一件黑色披肩、胸罩等物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纵瑞猛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马某、张某、段某的证言,被告人纵瑞猛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纵瑞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纵瑞猛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2、本案盗窃的次数不应当认定为五次;3、关于盗窃的物品价格结论认定书中的四件不是实物,而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商场具体样式照片进行的鉴定;4、被告人具有退赃,退赔行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偷盗的是近亲属的物品,应当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纵瑞猛于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先后五次进入被害人李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小区12栋308室的家中盗得一件“古色”黑色开叉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1118元)、一件“古色”豹纹小衫(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956元)、一件“古色”花色短袖连衣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1361元)、一件“古色”黑色连衣长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2280元)、内裤、一件“名典屋”黄色连衣裙(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315元)、一件黑色披肩及胸罩等物。经鉴定,“古色”黑色开叉裙价值1118元、“古色”豹纹小衫价值956元、“古色”花色短袖连衣裙价值1361元、“古色”黑色连衣长裙价值2280元、“名典屋”黄色连衣裙价值956元,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030元。其中被盗黄色连衣裙、黑色披肩、胸罩等物品被告人纵瑞猛已先后二次自行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予以退还。经鉴定,被告人纵瑞猛患有性心里障碍(异装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纵瑞猛于2016年9月19日23时许在其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纵瑞猛已经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被告人纵瑞猛出生于1976年11月5日,至2016年9月21日无违法犯罪前科。(卷二P71-72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19日23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在侦查李某家中被盗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纵瑞猛已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到该局主动投案。(卷二P69-70页)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9月26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南黎花园小区12栋308室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卫生间北墙有一处窗户,向北通往楼梯间。窗户南侧、卫生间室内吊顶处有一个视频监控摄像头。对中心现场及外围现场搜索勘查,未见其他犯罪遗留痕迹、物品。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12张。(卷二P54-62页)4、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6年9月20日在被害人李某处扣押长款淡紫色口罩1件;同年9月22日该局在李某处扣押黄色带黑色条纹E’STOREY牌裙子1件并将该裙子于同年10月30日发还给李某。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6年9月21日从刘某处扣押黑色中长假发1个、白色中跟鞋1双、肉色连裤长袖袜1双、青色长款口罩1个、浅橘色口罩1个、黑色吊带背心1件、蓝色短裙1件、黑色喇叭款短裙1件、黑色带扣短裙1件,肉色带褐色花纹文胸1件。(卷二P41-47页;补侦卷)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DNA)鉴字[2016]51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李某家中遗留口罩检出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同“纵瑞猛血样”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LR)为:1.4290×1018。(卷二P48-50页)6、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文件(淮)价认案[2016]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古色”黑色开叉裙价值1118元、“古色”豹纹小衫价值956元,“古色”花色短袖连衣裙价值1361元,“古色”黑色连衣长裙价值2280元,“名典屋”黄色连衣裙价值315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6030元。(卷二P52页)7、被盗衣物照片、“古色”销货单照片,证明:“古色”店货号为25253950的花色短袖连衣裙标价¥1680,于2015年6月30日以1512元价格销售,顾客签名为李姐,卡号为183××××4146;货号为25251221的豹纹小衫标价¥1180、货号为25230270的黑色开叉裙标价¥1380,该两件衣服于2015年5月2日以共计2300元价格销售,顾客签名为李姐;货号为26271640的黑色连衣裙标价¥2980。(卷二P63-65页)8、指认照片,证明:纵瑞猛、马某指认从李某处扣押的长款淡紫色口罩为纵瑞猛留在李某家的口罩;纵瑞猛指认豹纹上衣、黑色开叉裙、花裙子、黑色长裙是其在邻居家偷的衣服,后来被其扔了。黄色连衣裙是其还回去的那件黄裙子。(补侦卷)9、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于2016年9月30日、12月8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写明其和被告人纵瑞猛有亲情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纵瑞猛的家人已经赔偿其的经济损失,其对纵瑞猛的行为表示谅解。(卷二P66页;补侦卷)10、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某司某所[2017]精鉴字第1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纵瑞猛患有性心里障碍(异装症);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视听资料,证明:2016年9月18日9时4分30秒(监控显示时间,下同),一名着蓝色白领上衣、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头顶墨镜的男子出现在楼道口上楼;10时33分53秒,一短发着白色打底、白色外套、黑色裙子、白色中跟高跟鞋、戴墨镜及浅色口罩人出现在楼道内,在监控处停顿,朝门把手及监控摄像头处看数秒后下楼,10时35分55秒,该人出现在楼梯口处上楼至监控门口处徘徊数十秒后于36分25秒上楼在楼梯口徘徊数十秒后返回到监控摄像头处,37分08秒用手将摄像头处窗户的玻璃关上,随后用手触摸该户门数秒后返身上楼离开。1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12栋308室的家中近一年大概四次被盗,第一次大概是2015年7月份的时候其拿衣服的时候发现其前一天放在其家小卧室床上枕头上的一件黑色开叉长裙(古色牌,货号25230270,标签价1380元,当时是打九折购买的)和一件豹纹小衫(无领无袖,古色牌,货号25251221,标签价1180元,2015年可能打8、9折购买),次日其发现其还丢了一件海蓝色短裙(无牌,2014年以160元购买、一件白色长袖上衣(无牌,2014年以200元购买)和一双白色鱼嘴形高跟凉鞋(2015年5月以400余元购买)。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8月份,其放在客厅沙发旁边的衣服架上的一件花色连衣裙(古色牌,短袖,货号25253950,标签价1680元,2015年可能打8、9折买的)不见了,也是大概这次其给其儿媳妇买的一条彩金项链挂了一个镂空的吊坠(老凤祥牌,2015年5月以2700余元购买)也不见了。第三次大概是2015年10月份,其的一双鞋子(crocs,2015年以599元购买)和一件黑色连衣长裙(古色牌,货号26271640,标签价2980元,2015年可能打8、9折购买),其还发现其放在其家小卧室床边的一个黑色胸罩、一个紫红色胸罩,一个黑色内裤,两个红色内裤也不见了。第四次大概是2016年7月26日左右,其儿媳发现之前放在其家大卧室阳台衣柜内的一条黄颜色的连衣裙(名古屋,2015年5月以2000余元购买)、一个黑色连衣裙(2016年6月以200余元网购)、一件白色针织衫(2016年6月以200余元网购)、一条黑白色的短裙(2016年6月100余元网购)、一件黑色小披肩(别人送其的)、放在大卧室床旁边的三套内衣(内衣和内裤)、两个内裤和其大概是7月25日放在大卧室床上枕头下的700元现金都不见了。7月27日其儿子回到家中发现之前家里被盗的衣服被还回来一部分了。大概在2016年7月27日下午六点多的时候,其儿媳回家后在其家大卧室床旁边发现了她之前不见的黄裙子,就问其儿子在哪找到的,其儿子一看靠阳台的地上还有一件其儿媳黑色裙子、其的一件黑色披肩还有一个到脖子的口罩,这个口罩不是其家的。这一年多其换了大概有五次锁,最近几次换锁大概是在7月28日左右其儿媳妇的衣服被还回来之后换的,9月8日上午其回到家中发现其家门锁上有一把被拧断的钥匙,其家的锁也不能用了就换了,锁匠讲其家被插断的这把钥匙就是其家上把锁的钥匙,中间就隔了一夜,其家的锁又被人插了一个掏耳勺也断在里面了,所不能用又换了。2016年9月11日,其儿子在家装了一个动态监控,其家人都在手机上装了监控的客户端,有人从其家门口经过的时候其家的监控会有消息提醒,监控是放在卫生间天花板上的,透过卫生间的窗户监控可以拍到其家门口和楼梯过道。9月18日上午11点多的时候其儿媳妇给其儿子打电话说家里有人在搞家里的门让他赶紧回家,其儿子接其一起回家后看了监控,发现10点半左右的时候有一个穿着怪异的人(戴了太阳镜,一个浅蓝色到脖子位置的口罩,上身穿白色上衣,下身穿黑色短裙,穿一双白色高跟鞋,挎了一个红色的包)看了看其家的监控,然后就下楼了,接着又上楼了,那个人避了一下监控,到其家门口,一会又上楼了,之后又下来了,把其家卫生间的窗户给关上了,到其家门前,一会又上楼了,其儿子看完监控觉得这是一个男扮女装的人。其发现家中被盗基本上都是其想要找衣服穿的时候发现衣服不见了就知道家里进人了,具体什么时间进的、东西什么时间少的其不清楚,少的东西只是大概知道。小偷抓到后其才知道小偷叫纵瑞猛是其家亲戚,他老婆是其的表侄女,愿意积极赔偿其损失,其已经原谅了纵瑞猛的盗窃行为。(卷二P20-32页)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1日的前两天,其家三楼的邻居怀疑其家老公到她家偷衣服,其就到她家去问问情况,她就拿她家的监控给其看,是一个男扮女装的人,其当时就认出来那是其的衣服,是其老公穿的,其当时没敢讲,就说看不出来。其老公当时穿的其的上衣一件白色外套,一件白色吊带,一件黑色短裙,戴其儿子的太阳镜,浅绿色口罩是其自己的,穿的白色鞋子其不知道是谁的。大概是2015年夏天的时候其见过其老公在家穿过其的衣服、内衣用手机拍照,其当时不是很理解就说他,他就把照片给删掉了。其当时看他穿其的衣服拍照时问他在哪学的,他说网上好多人都这么穿,还拍视频在网上传,他就是穿穿一会就脱掉,其当时也没有在意。其邻居报警家里衣服被偷后又怀疑是其老公偷的,其就到其家阁楼上发现一件浅蓝的胸罩(纯色)、一件白色背心(纯色,宽吊带,上面有锈,非常脏)、一件灰色长款开衫衣服(纯色,上面有锈,非常脏),这些衣服都不是其的被其丢到楼下的垃圾桶了,还有就是他被其邻居家监控拍到时穿的白色鞋子也不是其的,还有公安机关在其家找到的一些女士衣服也不是其的。其老公纵瑞猛在家的表现都很正常,没有发现他有异常行为,平时其休班在家他都很正常,跟同事、邻居的关系都处的挺好的。他没有生活压力,其二人就一个孩子,其二人都上班,他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他平时可能有点内向,在家里其二人相处的也不错,他也没有精神压力。(卷二P33-35页;73-75页)1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其母亲(李某)放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12栋2单元308室她卧室里的两条裙子和两双鞋丢了,当时其母亲大概问了其和其对象有没有看到,其没有带朋友回家,其回答没有后来其母亲也就不怎么问了。又过了半个月左右,其母亲的一条长连衣裙和一双鞋又丢了,她问其和其对象有没有见到、其有没有带朋友回家,其说没有,然后其母亲把门锁换了。2016年8月份左右,其对象发现她放在其二人卧室的三条裙子、三四套内衣、一双高跟鞋不见了,就说家里肯定进人了有人偷东西。第二天其对象的两条裙子和其母亲的一件黑色外套出现在其跟其对象卧室的床头柜上,夹在衣服中间的还有一个粉红色的口罩,这个口罩不是其家人的。当时其几人怀疑是家政服务人员偷配其家钥匙,但是家里的现金和首饰什么的又都没有丢,所以很疑惑。其去小区物业那里看监控但没看到什么。怕再有人进入其家,其家又换了一次门锁。九月十一二号的时候,其对象十点钟回家的时候发现家门钥匙孔里有一把断钥匙把钥匙孔给堵住了,下午的时候其家又换了一次锁。第二天晚上其家人逛超市回家的时候发现家门钥匙孔里被人用挖耳勺堵死了,其家又换了一次锁。第二天的上午其在其家卫生间窗户上装了一个监控探头,正好能看到楼道口和其家的半扇房门位置。9月18日中午十二点钟的时候其对象给其打电话说家里监控里看到上午十点多钟一个人在用钥匙拧其家的房门。接了电话其就回家了,到家之后其看到其家钥匙孔上还插着其早上忘了拔的钥匙。其看了监控画面,画面上是一个齐肩短发,戴着太阳镜、口罩、一身白色裙子、背着红色的挎包、穿着白色高跟鞋的“女人”从楼上下来,但是其一眼就能看出来那是一个男的乔装打扮的。那个男的先是用钥匙拧了房门,可能那时候楼道里有声音,他又上楼去了,过了一会他又从楼上下来了,又用钥匙拧其家的房门,也就是十几秒的时间,可能楼道那边又有声音了,那个男的就又上楼去了,之后就没有下来过。其家的钥匙没有丢过,但是其和其对象都出现过钥匙插在门上忘了拔下来的情况。(卷二P36-40页)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纵瑞猛是邻居关系,见面经常打招呼,他平时和邻居的关系都比较好,也没有和别人红过脸、生过气,他平时比较老实,一般不怎么出门,平时见其的时候就跟其打招呼,见面时也经常笑,说话干什么的都挺正常的,其感觉挺好的。(卷二P76-77页)1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纵瑞猛是同事关系,其二人上班经常一起也经常交流,他平时和同事相处的挺好的,在厂里干了好多年了,人也比较随和,平时在厂里面也没有和同事发生过矛盾。他表现比较正常,挺老实的一个人,和同事都能处得来,有时候喜欢和同事开个玩笑,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自己有事会主动和领导请假,上班时没有异常行为。(卷二P78-80页)17、被告人纵瑞猛的供述,证明:第一、二次的供述,证明:其住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12栋4单元608室,大概在2016年8月20日之前,其下班回来看到在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花园12栋4单元308室的邻居家门上的钥匙没有拔掉,然后其就把她家的钥匙拔掉(其当时想把钥匙先拿走,之后好到她家去拿些女士衣服和内衣),放在了一楼过道的广告牌上。大概过了两三天左右,其下班回家看见她家的一个男的出门,其就拿着之前放在一楼广告牌上的钥匙去她家,在她家大卧室的床头跟前拿了两件胸罩(好像是一个黑色、一个蓝色),在她家卧室阳台上拿了一件白色的短袖、一个白色的裙子(短裙)、在客厅鞋柜上拿了一双黑色的皮鞋,其拿完这些东西就回家了,钥匙其还是放在一楼广告牌上了。大概过了三四天,其用之前那把钥匙开了她家的门就把之前在她家拿的一件上衣、一件裙子、一双鞋子和一件胸罩给她家送回去放在其原先拿的位置了。还有一件未还的胸罩,其过没多久就用同样的方法开她家的门放在她家床头旁边了,其去还衣服的时候把其老婆一件粉色的口罩落在她家了。其把这些衣服带回家就是穿在身上体验一下,有的时候其就在家脱掉衣服躺在床上,把带回去的内衣摆在床上,其就躺在床上看,有的时候其也脱掉衣服穿上胸罩体验一会,过一会就脱掉了。其在家也穿过其老婆的衣服和内衣,次数比较少,因为其身上有味道,其穿其老婆的衣服怕她发现,其自己又想穿,所以想到去别人家拿,穿别人的,穿上的感觉也和其老婆的不一样,其穿上这些女士衣服和内衣之后就感觉兴奋,有一种满足、快乐的感觉,有的时候控制不住自己,脱掉之后还想再穿。其当时去其邻居家是脑子一热想到她家拿几件衣服和内衣,带回家穿上体验体验,正好其又有一把她家的钥匙。其把其带回家的内衣放在其家阁楼小的储存间内的,因为放在家中怕被别人发现了就送回去了。其邻居前段时间在她家卫生间上面装了一个监控,她家的窗户平时是开着的,监控透过卫生间的窗户正好能照到她家的门前和楼梯口。其在2016年9月18日的时候穿了其老婆的衣服(头上带了一个黑色的头套、戴了一个太阳镜、一个天蓝色的长口罩、上身一件白色的吊带、外面一个白色褂子、挎了一个红色的包、下身一件黑色的短裙、鞋子是一个白色的凉鞋)出现在她家监控下面,其怕她家的监控拍到其穿其老婆的衣服,看到她家门上有一把钥匙就想过去拿怕监控拍到就先用手把她家卫生间的窗户给关上了,然后走到她家门前,看见门上有把钥匙插在上面就把钥匙给拔掉了准备带走,后来没有带走又把钥匙插门上了。她家的人从监控中看见其之后,在次日上午其下班回家后到其家并拿着监控让其和其老婆看,其当时没有承认那个穿其老婆衣服的人是其,她们家的人就一直到其家去找,她们家的人给其讲已经报案了,其就到公安机关了。其之所以穿其老婆的衣服是其之前在网上看了一些关于男扮女装、女扮男装的一些信息,其自己也想体验以下,其老婆不在家时其在家也穿过她的衣服,但因二人上班时间点有差异上午基本上见不到面,其基本上都是上午穿,所以她一直没发现。(卷二P2-9页)第三次及之后的供述,证明:其在2015年夏天的时候其去她家拿过东西,大概去了三次,2016年夏天的时候其去过她家拿过两次东西。2015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下夜班回家看见三楼邻居家门上面有一把钥匙,然后其就把钥匙拔走了,放在其家楼栋一楼的广告牌上,过了几天其就用那把钥匙进了她家,用了有几次之后,那个钥匙就不能用了,她家就换锁芯了。2016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下班回家看见三楼邻居家门上有一把钥匙插在门上,然后其就把钥匙拔走了,还是放在其家楼栋一楼的广告牌上面,过了几天,其就用那把钥匙进了她家,用了几次之后她家又换锁芯了,其还是用之前的钥匙开她家的门,结果钥匙就断在锁芯里面了,门没有开开,后来其还用过掏耳勺开过她家的门,结果掏耳勺也断在锁芯里面了也没有开开房门。2015年其进她家拿了一些女士衣服、内衣和鞋子,因为时间有点久了,去现在也记不清具体去过几次,拿过那些东西,每次拿的是什么。其记得2015年一共去她家拿过三次东西,其记得在她家床头南侧拿了一条开叉款型的黑色裙子、一件无袖无领的豹纹上衣、一双白色高跟鞋、一条浅蓝色带花的连衣裙、一条白色褂头、一件黄色薄款披肩式外套、一条黑色的连衣裙、五六件内衣(胸罩和内裤)、一条黑裙子、一件黄色褂头、一双黑皮鞋。2016年大概7月份左右其一共去她家偷过两次东西,具体时间其也记不清了,其到她家之后在她家大卧室的床头跟前偷了两件胸罩(好像是一个黑色一个蓝色),在她家卧室阳台上拿了一件白色无领的褂头、一个白色的短裙、一件黄色连衣裙、一件黑色带红某的披肩、一条黑色的短裙、两套内衣,其偷完这些东西就回家了。2015年在她家那拿的衣服其在家里放了一段时间怕其老婆发现就扔了。2016年拿的衣服其分两次送回去了一部分,剩下的都让其扔了。其从她家拿过衣服大概过了三四天的时候其用之前藏在一楼广告牌上的那把她家的钥匙开门进去把之前在她家拿的一件白色褂头、一件黄色连衣裙、一件黑色裙子、一件黑色带红某的披肩和一件胸罩给她家送回去看,当时是把这些东西放在她家卧室床头附近的,过了几天其发现还有件胸罩给落下了也给她家还回去了,放在其家床头旁边的。其去还衣服的时候把其老婆一件粉色偏紫的口罩落在她家了。其拿衣服就是穿在身上体验一下,其喜欢女士的内衣,睡觉的时候把女士的内衣放在身边感觉身体舒服。其自己想穿又想拥有女士的内衣,但其没有钱,所以想到去别人家偷,穿别人的。其之所以偷其他的衣服是因为其喜欢完整的感觉,喜欢一件件穿上又一件件脱掉的感觉,喜欢感受这种过程。其穿上女士衣服后就感觉兴奋,有一种满足、快乐的感觉,有时候控制不住,脱掉之后还想穿。其都是白天趁着其邻居家没有人的情况下才偷偷的进她家偷东西。从其家扣押的物品中的假发是其在其家楼下垃圾桶旁边拾的,还拾到一个黑色带扣短裙,一双白色中跟鞋。一个蓝色短裙、一个黑色吊带背心,一双肉色连裤长袜,一件带褐色花纹肉色文胸是其在其家三楼邻居家偷的。还有一条黑裙子是其在其家前排那栋地下室捡的。两个口罩是其和其孩子给其老婆买的。(卷二P10-19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纵瑞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纵瑞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纵瑞猛患有性心理障碍(异装症),无犯罪前科,作案后返还部分衣物,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非被告人纵瑞猛的法律概念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对被告人入户盗窃次数及鉴定意见提出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纵瑞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始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 森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