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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彪、王仁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彪,王仁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170号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高,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贵溪市,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彪,男,31岁。被告:王仁凤,女,55岁。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彪、王仁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