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占起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起,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441号原告:杨占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在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付玉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杨占起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详细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占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0.00元,减半收取8,27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