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艳英与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英,鞠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249号原告:赵艳英,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被告:鞠秀华,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原告赵艳英与被告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赵艳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艳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减半收取94元,由赵艳英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