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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王志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95号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库,系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辉,系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王志发,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农民。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下达提供地址通知并告知法律后果。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审判员  戴允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