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庆贵与刘庆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贵,刘庆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195号原告:刘庆贵,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龙,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平,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庆贵与被告刘庆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庆贵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贵自愿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刘庆贵负担。审 判 员 王永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璞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