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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浩与魏子超、曹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浩,魏子超,曹文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91号原告:田浩,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子超,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文胜,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浩与被告魏子超、曹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田浩在诉状中所列被告魏子超、曹文胜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魏子超、曹文胜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田浩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浩对被告魏子超、曹文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