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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与刘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刘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009号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申家屯,注册号520223600035712。法定代表人:张超宇。被告:刘石林,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与被告刘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以被告刘石林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红果超宇木材加工店负担。审判员  周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廷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