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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祥有、李金兰与被告汪东晓、汪东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祥有,李金兰,汪东晓,汪东升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74号原告:汪祥有,男,汉族,农民。原告:李金兰,女,汉族,农民。(系汪祥有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汪东晓,男,汉族,农民。(系汪祥有长子)被告:汪东升,男,汉族,农民。(系汪祥有次子)原告汪祥有、李金兰与被告汪东晓、汪东升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汪祥有、李金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祥有、李金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