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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印桂萍与李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桂萍,李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641号原告:印桂萍,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其昌,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印桂萍与被告李其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印桂萍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