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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滁州市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602号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下塘街。法定代表人:柯美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段美玲,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胡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科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苏州市宏磊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