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可腾与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腾,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831号原告:郭可腾,男,199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五金城。法定代表人:戴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腾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可腾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可腾之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可腾撤回对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