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艺萌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与何燕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艺萌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何燕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艺萌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东风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权,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平,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霞,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年,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艺萌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艺萌中心)与被上诉人何燕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艺萌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艺萌中心无须向何燕霞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意见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何燕霞口头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艺萌中心一审诉讼请求为:艺萌中心无须支付何燕霞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986元。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艺萌中心支付何燕霞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986元;二、艺萌中心支付何燕霞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71元;三、确认艺萌中心与何燕霞于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艺萌中心的诉讼请求。艺萌中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收取5元,由艺萌中心负担。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艺萌中心与何燕霞之间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何燕霞的工资是按每月底薪3000元加提成的方式按月支付,这与上述法律规定中“以小时计酬”的计酬方式完全不同,且艺萌中心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何燕霞在其单位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故原审以艺萌中心举证不能为由未采信艺萌中心的相关主张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艺萌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艺萌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秋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