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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893号之一原告:泰兴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书兵(特别授权),泰兴市元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娄庄镇白龙路1号。原告泰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泰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薛永江人民陪审员  丁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宝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