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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海洲与邵玉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洲,邵玉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544号原告:陈海洲,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邵玉富,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海洲诉被告邵玉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陈海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陈海洲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