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海洲与邵玉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洲,邵玉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544号原告:陈海洲,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邵玉富,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海洲诉被告邵玉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陈海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陈海洲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