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965王中齐与龚培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齐,龚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65号申请执行人王中齐,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龚培亚,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人王中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龚培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中齐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龚培亚负担。因被执行人龚培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齐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到庭。于2017年1月9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有查询到被执行人龚培亚名下的银行财产,于2016年12月13号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龚培亚名下有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龚培亚银行、车辆皆被本案冻结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9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