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闯、连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闯,连燕,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135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彩,该公司员工。被告:蔡闯,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连燕,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城明都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闯、连燕、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