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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德毕、邵家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毕,邵家其,邵丽蓉,王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吕德毕,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邵家其,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邵丽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王兴松,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邑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吕德毕、邵家其、邵丽蓉与王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