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与穆绍儒、韩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穆绍儒,韩明花,甘茜,李柯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雅致塘71号。公司负责人:罗文军(行长),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舍予,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穆绍儒,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韩明花,女,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甘茜,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告:李柯君,女,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诉被告穆绍儒、韩明花、甘茜、李柯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海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