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03-1号原告:赵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