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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王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王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0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地址:开远市灵泉西路57号。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兰,女,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系该行业务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科,男,1996年1月1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告王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普志国审判员  岳炳玉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