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3515朱国飞与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飞,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朱国飞,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永怀东路398-39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朱国飞与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飞于2016年10月11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苏0803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3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邵凤兵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