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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连彬与孙桂军、许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连彬,孙桂军,许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172号原告:艾连彬,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连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孙桂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许国芳,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负责人:周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连彬与被告孙桂军、许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艾连彬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连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艾连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艾连彬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