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志成、唐桂萍与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成,唐桂萍,张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成,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桂萍,女,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生,本溪市明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良,男,满族,1957年6月3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张忠良儿子。上诉人孙志成、唐桂萍因与被上诉人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志成、唐桂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八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青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