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安宁市安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宁花之源徐庆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安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宁花之源徐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安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宁花之源徐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路权。关于安宁市安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宁花之源徐庆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开始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753.00元,申请执行费66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12000.00元,剩余38753.00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