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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宣告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骆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特9号申请人:谭某,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申请人:骆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申请人之子。委托代理人:谭某,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申请人之姐。谭某申请宣告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某诉称:谭某与骆某系母子关系。1985年骆某因发烧致残,2010年1月5日办理了残疾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申请人谭某为被申请人骆某之母,现请求法院宣告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谭某为骆某的监护人。代理人谭某述称:骆某现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由其母亲谭某作为骆某的监护人。经审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骆某的鉴定意见为:“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谭某系被申请人之母,有申请人提交的户口页在卷佐证。综上,本院认为谭某申请宣告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谭某为骆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