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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玉贵与姚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贵,姚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1052号原告:胡玉贵,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姚海林,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胡玉贵与被告姚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胡玉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贵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胡玉贵负担。审判员  张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