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元康、况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元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况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上诉人孙元康因与被上诉人况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元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元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元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上诉人孙元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光审判员 逄明福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华书记员 隋欣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