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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康甲、康乙与被告张某、延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康甲,康乙,张某,延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819号申请人:余某申请人:康甲申请人:康乙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延某原告余某、康甲、康乙与被告张某、延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延某所有的陕KD48**(陕K2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对该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延某的陕KD48**(陕K2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交警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上述车辆不得使用、不得移转、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廷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