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海,贺宗英,金伟,曲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金龙海,男,1953年5月4日生,回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贺宗英,女,1957年11月17日生,回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金伟,男,1979年9月13日生,回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曲兆霞,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