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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齐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902号原告: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ELJCAMPION,地址:正定县正灵公路8.3公里处。被告: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地址:喀左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齐志刚被告:齐志刚,男,1970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左县大营子鑫达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被告齐志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卡河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84.5元,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