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世贤与波温香、咪温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贤,波温香,咪温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528号原告:戴世贤,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勐腊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四川省潼南区人,住勐腊县。被告:波温香,男,傣族,成年人,住勐腊县。被告:咪温香,女,傣族,成年人,住勐腊县。原告戴世贤与被告波温香、咪温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戴世贤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世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世贤负担。审判员 朱正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