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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孝海与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孝海,徐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2138号原告:曹孝海,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徐琼,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曹孝海诉被告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孝海、被告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孝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已付1000元,下剩1.2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讼。徐琼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理由不事实,我和原告不是朋友关系,这个钱是在赌场上的借钱,原告是在赌场上的放爪子的,我当时离婚后心情不好,我在赌场赌钱。我从原告女朋友手中拿了6000元爪子钱,原告女朋友叫原告拿钱返还部分给我,原告又加了14000元给我,总共借了20000元。我大概三晚时间付给了原告6000元左右,下剩14000元,在2014年左右我给了原告1000元,下剩13000元于2014年6月29日出借条给原告,在出具条据后我又还了原告1000元,现在还剩12000元未还。另在要钱的过程中,原告多次侮辱我,动手打我,对我人身造成威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琼在赌场上玩,向原告曹孝海借钱,到2014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徐琼出具一张13000元借条交原告曹孝海收执。出具借条后,被告徐琼又还款1000元于原告曹孝海,现被告徐琼对尚欠原告借款12000元认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借故经济困难拖付,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吵打未果,故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曹孝海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徐琼向原告曹孝海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孝海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徐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