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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侠振与陈旭(陈讲伟)、孙影、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侠振,陈旭,孙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639号申请人:辛侠振,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02-1号。被申请人:陈旭(另一户籍姓名:陈讲伟),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先谢集乡谢集行政村1-32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房产局一单元4楼西户。被申请人:孙影,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陈新行政村刘庄30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房产局一单元4楼西户。系陈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侠振与被告陈旭(陈讲伟)、孙影、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辛侠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冻结被申请人陈旭(陈讲伟)、孙影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申请人辛侠振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侠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旭(陈讲伟)、孙影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