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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712号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晓明,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徐翠新。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徐翠新具体身份信息,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鑫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