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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28号解除申请保全人:尚睿义,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55号院2号。被申请人:肖昌峰,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睿义与被申请人肖昌峰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5)德城保字第1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尚睿义的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公馆7号楼3单元23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