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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长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黎明乡宏丰村二屯。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3日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6年被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上列当事人因犯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