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某、李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李某,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康岳社区居委会,证件号码430611197012272016。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下街社区居委会,证件号码430602198003044028。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常宁市青阳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熊某、李某与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某、李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某、李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金盛泉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某、李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