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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建通运输队与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保15号申请人:略阳县建通运输队。住所地:略阳县东关王家坪桥头自建房。负责人:王建文,任运输队对长。被申请人: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七里店。法定代表人:何晓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建通运输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略阳县建通运输队当日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支行账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20000元。在执行中,我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支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询后该账户余额为112177.81元,我院依法对其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保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2日结案。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皓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