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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银玲与能齐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银玲,能齐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896号原告孟银玲,女,193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能齐正,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银玲与被告能齐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给原告60平方米安置房(价值42万元,被告分得位于单庄社区世和小区4套安置房共330平方米,原告主张位于郑州市××大街××和小区××楼××单元××号60平方米安置房)。事实及理由:2007年,原告所在大燕庄进行拆迁,原告在被告单庄世和小区分房人员名单上。拆迁时一期每人享受60平方米安置房。2015年3、4月份,第一期安置房分配完毕,被告分得四套安置房,分别位于郑州经××大街××和小区××楼××单元××号(60平方米)、1号楼1单元1101号(90平方米)、2号楼2单元908号(120平方米)、4号楼1单元1402号(60平方米),共计330平方米,剩余30平方米在二期中再进行补分。原告作为被告家庭成员一份子,应享有所分安置房。按照原被告协议约定,被告所分的330平方米安置房中也应当给原告60平方米用于生活居住。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争议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世和小区1号楼1单元1402号房屋已经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763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1民终6674号民事裁定书审理完毕,且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银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广 来自